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奢侈稅 Q&A 問答集

1. 哪些情況必須繳納奢侈稅呢?

ANSWER
奢侈稅主要是針對短期買賣、且非供自住的不動產(包含非自用住宅、工廠、商辦或店面)。只要你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售屋,就必須繳納奢侈稅:
  • 屋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有一間以上的房子(限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的都市土地也屬之),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
  • 就算屋主、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間房子,但未將戶籍遷入這間房子,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出售,也必須繳奢侈稅
  • 只要於持有期間,該房子有出租或營業等情事(就算只有一天也算),在2年以內出售也必須繳奢侈稅
注意:
戶籍登記須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未成年子女)為限,如只有直系尊親屬(爸媽)、已成年子女在出售之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並符合免徵奢侈稅的條件。
ANSWER
奢侈稅主要是針對短期買賣、且非供自住的不動產。只要你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就不須繳納奢侈稅: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僅有 1 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將戶籍遷入,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所有權人原符合上一項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 1 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 2 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該第 1 間房屋(買新賣舊),並於出售舊屋後 3 個月內,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新屋中。
  • 承上一項,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民眾有這 2 種原因出售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 (1) 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也不需繳奢侈稅。
  • 賣給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出售其房地。
  •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
  •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通常是建商取得權狀後出售給買方)。
  •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 依銀行法第 76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ANSWER
以一般房地產的買賣來說,是「先簽約,後登記」。奢侈稅所認定的「持有期間」是從完成「登記的日期」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例如:甲在 100 年 1 月 1 日簽約買了一間房子,於同年 2 月 1 日完成不動產登記,如要超過 2 年,就必須等到 103 年 2 月 1 日之後才能和賣方簽約出售這間房子。
ANSWER
如果你是法拍取得的房地產,「持有期間」是從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起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
ANSWER
應納稅額 = 銷售價格 × 稅率。稅率的部分: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15%;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至 2 年以內:10%。
舉例:奢侈稅於 100 年 6 月 1 日上路,如 A 於 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 100 年 8 月 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時,由於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適用的稅率是 15%,所以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 15%。
又例如: B 於 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 101 年 3 月 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時,因為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至 2 年以內,用的稅率為 10%,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 10%。
ANSWER
不動產的奢侈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由賣方於銷售時負責申報繳納。
ANSWER
是的。奢侈稅是一種「銷售稅」(課稅時點為銷售時),所以就算是在奢侈稅上路之前就購買的房屋,如果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出售,就會被課稅。

相反地,在奢侈稅上路之前就已經出售的房屋,不會被追繳奢侈稅。
ANSWER
因為奢侈稅是針對短期買賣不動產的行為課徵,贈與並非銷售,所以贈與他人不動產,不需要繳納奢侈稅。

不過,被贈與的人,如持有不滿2年便出售該不動產,就需要受奢侈稅規範。
ANSWER
兩者皆否。因為繼承並非銷售,因繼承而移轉不動產不課徵奢侈稅。此外,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不受本條例規範,所以也不需課徵奢侈稅。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房地的先後,會影響奢侈稅的課徵。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函釋,民眾原有1戶房地產,後來繼承1筆房地,當出售原有房地時,免將繼承取得的房地列入計算。但如果是先繼承房地,當出售繼承後取得的其他房地時,兩筆房地都要持有兩年以上才可免奢侈稅。
ANSWER
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合計只有 1 間房屋,已經辦好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 1 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 1 間房屋,並於出售舊屋後 3 個月內,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新屋中,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課奢侈稅。
ANSWER
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是屬於移轉權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奢侈稅。

不過,如果購買的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在登記後 2 年內出售,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奢侈稅。
ANSWER
不用。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 1 間房屋供自住使用(地上無房屋的空地不算),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後 2 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奢侈稅(地上無房屋的空地不影響「僅有 1 間自住房地」的條件)。
ANSWER
要,稅額依出租和營業的比例計算。例如:5 層樓的房地出售,如1樓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倘其他樓層皆為自住,則應將奢侈稅金額 x 1/5 計算申報繳納。
ANSWER
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檢附以下文件申報:
  1. 申報書
  2. 繳納收據
  3. 契約書
  4. 其他有關文件。

申報的單位分為以下三種:
  1. 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 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 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
  4. 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ANSWER
奢侈稅和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不同,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同理,如不須繳奢侈稅,無須申報,也不必由國稅局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先向國稅局詢問。
ANSWER
如發生解約事由,納稅義務人可檢具相關證明,向原申報繳稅之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ANSWER
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符合奢侈稅規範的不動產,都要課奢侈稅。

舉例: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 1 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 1,000 萬元,房屋售價 500 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 5% 營業稅 (即 25 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 1,525 萬元 (1,000 萬元 + 500 萬元 + 25 萬元),乘以適用稅率 10%,應納奢侈稅之稅額為 152.5 萬元。
ANSWER
不用,奢侈稅只針對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不動產。相反地,如果你的房子在台灣,但你在海外與買方(不管是本國籍或外國籍)簽訂買賣契約,把台灣的房子賣掉,就須受奢侈稅的規範。
ANSWER
農業用地並非奢侈稅規定的「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的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由於有這個規定,所以一般民眾常認為出售農業用地不會被課徵奢侈稅,但蓋有農舍之農業用地如果持有未滿 2 年即出售,且未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需繳奢侈稅。所以在持有未滿 2 年出售前,無論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務必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農地農用證明,留供國稅局查核,以避免未來因無法提示證明文件而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
ANSWER
不用。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ANSWER
是;應就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部分,按土地合併前應課稅土地占合併後總面積之比率,計算銷售價格。例如 A 地號面積 1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滿 1 年但未滿 2 年內),B 地號面積 3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超過 2 年),合併成 C 地號面積 400 平方公尺出售,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則應課稅部分(即 A 地號 100 平方公尺)之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250 萬元(1,000 萬元 ×  100 / (100 + 300)),因持有期間滿 1 年但未滿 2 年,稅率為 10%,應繳奢侈稅 250 萬 x 10% = 25 萬。
ANSWER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 3 倍以下罰鍰。
ANSWER
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 3 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ANSWER
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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